《合同法》已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,这部法律对百姓购房有何影响?
以前,买家即使在签约后,发现发展商出现经济危机而无法按期交房,也不能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期届满前要求解约,而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到来、发展商确实无法交房的情况下,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买家起诉发展商,但是这时发展商往往已是毫无还款能力了。
对此,《合同法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: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、以逃避债务;(三)丧失商业信誉;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和其他情形。”这实际上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。这样,有些分期付款的买家,如果确有证据说明房地产发展商存在前述情形,则可以拒绝继续付款而不必承担责任。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,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”
因此,买家签定房屋预售合同时,可以在合同中约定,如果出现房屋“烂尾”情形,导致不可能如期交房,则买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,发展商应无条件(或约定条件)地退款。即使无此合同条件,一般买家也可以据此规定起诉,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致白白丧失。
《合同法》规定,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,但在两金的适用问题上有不同于从前的规定。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: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,又约定定金的,一方违约时,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。”笔者理解这实际上是说,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一适用,而不能同时适用,这一点请买卖双方注意。
有一些不良发展商,在售楼过程中采用种种办法欺骗客户,最主要的是虚假广告,估计每一位读者都能够说出几条来。
而在这种欺骗被揭露后,不良发展商往往无所谓,因为对其没有什么强有力的惩罚措施。以前大家的认识是,商品房不同于一般商品,一般商品销售过程中出现欺诈情形的,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销售者可能会被判向消费者进行双倍价款的赔偿。而以欺诈方式销售商品房的,则从来没有听说过谁被如此处罚。所以很多购房客户往往会无奈地问:“难道商品房不是商品吗?”《合同法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,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: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
商品房也是商品,如果发展商在销售过程中欺诈消费者,那就应该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两倍购房价款的赔偿金。我想不久以后,可能会有较为详尽的司法解释出台。
《合同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”这是我国合同法立法上的突破。
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,往往有这样的条款:“买方无故逾期付款,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,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。”
我认为这是不公平条款。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%的价款,只剩5%的价款逾期未付,发展商以此为由,没收其已付95%价款,岂非很不公平。况且,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,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力来没收他人的财物。所以,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。当然,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,买家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。